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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人大常委会调查组关于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作者:弥渡县人大    发布时间:2019-06-17    浏览次数:17188   【字体:

根据《弥渡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县人大常委会成立调查组,于20194月对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410日,调查组深入乡镇,在一定范围内发放《公益诉讼知识》宣传材料和开展问卷调查,在此基础上,组织召开了由乡人大主席、分管领导、相关站所负责人、村两委负责人和部分县乡人大代表参加的调研座谈会,充分听取了基层一线同志的意见建议。411日,在县检察院召开由直接参与了公益诉讼活动的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律师代表和行政公益诉讼涉及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参加的调研座谈会,会议听取县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听取了相关部门专业性、针对性较强的问题反映和意见建议。调研结束后,调查组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的梳理排查和情况分析。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云南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同年7月,云南省确定大理等8个州市作为首批公益诉讼试点州市,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出立法规定,于同年71日起正式施行。

2016年以来,弥渡县人民检察院共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0余件,办理诉前程序17件,提起公益诉讼3件,扎实有力地推进了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2016年通过向弥渡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促成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5.4240万元;2017年通过向弥渡县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关停90多家、整治17家造成环境污染的石材加工户,并推动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石材经营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2018年通过向弥渡县水务局、弥渡县牛街乡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弥渡县境内礼社江流域牛街乡河段的违法开采砂石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了整治。

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把握改革总体要求,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健康发展。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牢牢抓住“公益”核心,充分发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新的监督职能作用,积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深刻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聚焦绿色发展、脱贫攻坚、国有资产保护、食药品安全等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专项工作为抓手,不断加大办案力度。三是强化法治思维,促进行政机关发挥职能改进作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强化公益保护。四是强化一体化机制建设,充分发挥院党组的主体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司法理念需要提升、工作机制有待创新。检察公益诉讼是司法权对公益的一种救济方式,需要寻求解决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与支持配合的切入点。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督措施不健全。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法律法规配套衔接不足,导致检察机关办案难、办案成本高,法院判决后收缴的生态修复费用等没有相应使用管理规定和公益专用账户,不利于具体操作,一定程度制约了资金使用效果。

(三)思想认识不到位、社会组织参与程度不高。个别行政机关存在片面认识,担心影响自身形象等,对公益诉讼支持配合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工作领域和办案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近年来,县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履行监督职权虽有一定突破,但对民生关注的食品药品领域力度不够。

(五)人员素质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目前,检察机关编制人员少,办案任务重,队伍专业化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

三、意见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县检察院要主动与宣传、教育、普法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利用传统手段和现代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对公益诉讼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宣传培训,真正让公益诉讼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农村、进厂矿、进企业,厚植公益诉讼社会基础。

(二)建立健全联动体制机制,构建共赢的公益保护格局。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贯彻以人民为心的执政理念、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司法领域改革的具体体现。它是一项新时代背景下的全新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需要多方合力才能做出成效的工作。为此,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司法机关履职、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组织领导和支持配合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分析研究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宜,为顺利高效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三)探索财政经费保障机制,提供办案财力支撑。在牵涉面广、利益损害群体大、后果严重的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案(事)件发生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受经费因素的制约,可能会面临申请鉴定难、调查取证难、执行履行难的困境。为破解这一困局,政府应将检察公益诉讼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设立公益诉讼基金予以保障。

(四)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行政效能的统一。检察机关在办理事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项目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件时,应进一步提高站位,切实更新思想观念和工作机制,坚持依法、积极、审慎、适当的工作原则,妥善适用监督方式、审慎启动监督程序,在“度”上把握,在“果”上着力,灵活运用诉前程序和个案起诉两种手段,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秉持 “督促之诉”与“协同之诉”并重的理念,尊重行政机关在行业治理方面的主体作用,着力与行政机关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来行使自己的职责,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办案力度。围绕人民群众在财产、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立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强化措施,集中力量抓好办案工作,切实开展好“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美丽乡村建设”等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解决好办案领域狭窄的问题,突出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促进依法行政、促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治理的作用。

(六)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强专业团队建设,健全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同时,加强公益诉讼队伍素质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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