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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作者:弥渡县人大    发布时间:2019-06-19    浏览次数:9463   【字体:

根据《弥渡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工作要点》安排,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对我县贯彻实施《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执法检查。为开展好此项工作,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环资委、民工委相关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全县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前准备工作。为使调查更有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调查组在县人大常委会二楼会议室听取了县住建局分管领导对全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在县人居办听取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提升整治工作情况专题汇报,并在县住建局的支持配合下分别到红岩、新街、弥城等7个乡镇听取乡镇分管领导,国土村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情况介绍,与乡镇规划建设助理员、巡查员、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进行调研座谈听取意见建议,实地查看村庄集中规划建设现场和“空心房”拆除清整现场。

523上午,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别到寅街镇头邑村、弥城镇周伏营、新街镇大荒地、红岩镇下沙沟实地查看。下午,在县人大机关二楼会议室召开座谈会,听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范云良代表县人民政府所作《关于贯彻落实〈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情况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调查组《关于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情况的调查报告》。参加执法检查的县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情况进行了认真讨论,肯定了成绩、指出了问题、提出了建议。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总体评价

201171《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组织规划技术人员对8个乡镇的85个行政村编制了2012-2030年行政村总体规划,839个自然村编制了自然村建设规划。经过几年的实践,全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村庄规划编制力度加大,规划逐步实施,村庄建设加速发力,尤其是以美丽乡村、整村推进、民族团结示范村、易地扶贫搬迁等基础设施为重点的项目建设,乡村人居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提升,缩短了城乡之间的差距,推动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提档升级。

《条例》实施以来,我县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了更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障,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了“风向标”。2015年颁布实施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明确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职责人以及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的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但是由于村庄规划的编制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的需要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主体责任缺位等问题,全县农村出现了乱建、乱占、乱搭等违反土地利用、违反规划建设的“两违”建筑13273宗,乡村田园风光受到严重的破坏。

为遏制农村出现的“两违”问题,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审时度势,于201612月成立了“两违”治理领导组,以零容忍的决心,高压治理的手段,遏制“两违”建设的蔓延。结合“两违”治理工作,20188月制定出台了《弥渡县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着力解决了全县各乡镇、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住房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乱建、乱占、乱搭等突出问题。在《条例》《细则》和《办法》的强有力支持下,经过两年的努力,全县“两违”治理工作圆满完成,“两违”处置率达100%201931日全州农村人居环境提升暨农村建房整治现场推进会在我县召开,有力的推进了我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两违”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全县美丽乡村建设已成雏形,为今后更好的全面贯彻执行《条例》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对《条例》宣传重视不够,执行规划意识不到位

一是职能部门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把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村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二是部分群众规划建设意识不强,建房只认可土地管理部门,以办理用地手续为最终手续,思想中根本没有规划建设概念。三是职能部门对《条例》和《细则》宣传深度、广度不到位。《条例》第二十一条“村民住宅用地实行一户一宗、退旧批新的原则,在取得新住宅用地使用权前,必须签订退旧协议”;第三十三条“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等技术要求,按照规划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层数,以及体现当地民族建筑风格,尊重本地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等宣传不够深入,群众知晓度不高,以至于群众在申请新宅基地前没有交出旧宅基地,还有部分群众少批多占,批甲占乙,有的随意提高建筑场地和室内外地坪标高侵占公共道路等情况。四是基层规划管理机构对执行村庄规划管理意识认识不到位。《条例》第二十五条“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的,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村庄管理机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备案”,但是由于基层规划管理机构执行规划管理意识认识不到位,在讨论村民申请宅基地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在取得新住宅用地使用权前,必须签订退旧协议”,因此还有极少部分群众一户多宅的情况;此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破坏、污染公共饮水水源”,责令限期修复,清除污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项“向村庄道路、沟渠和公共场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人畜粪便”,责令限期清除污染,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目前还有部分群众在水源地或村庄内搞生猪、肉牛等畜禽养殖,由于没有对牲畜排放的粪便进行归集处理,就随意排放到村内的沟渠或堆放在空置地内,严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影响村容村貌,群众反映强烈,村庄管理机构没有对此类情况责令整改。

(二) 村庄规划可操作性不强,权威性被弱化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由于规划要求时间紧,经费少,规划设计人员没有把村庄的发展方向放在全县,乡镇所处的角度充分考虑,没有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没有深入实地查看了解,仅凭村干部提供的一些简单情况就编制规划,导致规划缺少深度,同时也没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规划等相关规划作衔接,直接导致规划成果质量相对不高,脱离实际,规划落地难,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被弱化。

(三) 群众主动参与村庄规划的意识不够

长期以来,村庄规划管理工作都由政府主导,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由于群众对规划的认识与理解不足,很难提出建设性的建议,更有人认为村庄规划和自己没有关系,形成你做你的规划,我搞我的建设,群众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都不够。

(四)规划管理队伍亟待充实

调查中发现,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规划管理技术人员不足,业务技术人员缺少,乡镇基层管理人员兼职多,流动快,业务培训少、交流少、技能低与当前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任务重、标准高的矛盾比较突出,导致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远远适应不了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规划执行乏力,基础设施建设覆盖难

随着农村产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民群众经济收入不断增多,建房需求不断加大,每年每村只有1-2户建房指标越来越难于满足群众建房的刚性需求,在一度时期出现了违法违规建房的问题,不按规划的要求去做,选址上不管建设用地是否在规划区内,哪里交通方便,房子就建到哪里;建设中有的村民只选造价低的,不选有资质的工队;风貌上由于各乡镇没有提供给村民建设施工图和风貌图册,就采取喜欢什么建筑风貌的就建什么风貌。群众都是单户的不集中联片建设,造成建设布局散、凌乱,土地资源浪费大,放眼看去,到处都是红砖毛坯房,村庄无特色,建筑无风貌,群众的居住环境还不好,出行不畅,给排水、道路、绿化、环境整治等农村有限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难于覆盖。

三、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抓好教育,切实增强规划意识

一是坚持把《条例》《细则》宣传贯彻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采取新闻媒体、干部培训、普法教育等方法,进一步把学习宣传活动推向深入。二是构筑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大宣传”格局,不断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载体、扩大宣传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学规划、用规划、守规划的氛围。三是把宣传贯彻《条例》《细则》与美丽乡村建设结合起来,认清新形势下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各级干部群众遵守规划搞好建设的法律意识。

(二)科学指导,完善规划,切实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

一是树立规划是龙头的理念,强化规划引领,始终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二是加强基层调研,广泛吸纳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充分研究论证,保证规划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三是树立规划是灵魂的理念,在完善村庄编制规划中要突出村庄特色,把握好村庄特点、资源、人文底蕴和历史渊源等条件,把保护历史文化、民族特色、传统风貌作为村庄规划的重要内容。四是在完善村庄规划编制中,要进一步衔接好“空心房”整治、易地扶贫搬迁、乡村振兴等项目的规划工作,为下一步实施好乡村振兴战略打下基础。

(三)科学规划,完善内容,切实发挥建设示范作用

当前,全县各乡镇都在进行“空心房”整治工作,各乡镇要以此为契机,选择群众基础好的自然村,依托村民“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由村集体把建新拆旧分散在各家各户的零星宅基地统一收归集体,再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做出示范。规划要有前瞻性,但也要充分体现群众的意愿,坚持“一户一宅,法定面积,批新退旧、建新拆旧”的原则,在住房结构、建筑风貌、给排水、绿地、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方面做出创新,努力建成交通方便、特色鲜明,环境优美、居住舒适的村庄,在下步乡村振兴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四)加强引导,倾听心声,切实增强群众参与度

群众是村庄规划建设的实施主体,村庄规划管理工作要求政策性、实效性、实施性都很高的一项管理工作,把群众参与力度贯穿始终,增强群众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变政府要我做为群众自己要求做。在规划编制前期,倾听群众心声,了解群众需求、认真分析村庄发展趋势,并通过专业分析与整理,形成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在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通过规划公示、召开群众大会等方式,让群众了解村庄未来的蓝图,并及时总结反馈意见,修改形成具有操作性、符合当地群众意愿的村庄规划。

(五)健全机构,整合力量,切实提高规划管理服务能力

要以此次机构改革为契机,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对乡镇规划管理中心等部门进行整合,确实履行好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主体责任。一是要入户调查,摸清群众“一户多宅”、建房刚性需求的底数。二是要认真履行好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选址踏勘、定点放样、砌基检查、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和挂牌施工制度。三是要把土地利用、林业保护、精准扶贫、易地搬迁、“空心房”整治、乡村振兴等规划的相关知识高度融合,定期对乡镇规划助理员、巡查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业务技能,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六)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切实提升综合监管实效

一是树立“规划如法”的理念,规划一旦按法定程序确定下来,就必须维护其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确需调整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通过。二是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当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条例》的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三是“一委两院”要继续加大对“两违”建设专项治理和执法力度,发挥司法监察机关的震慑作用。四是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综合执法队伍,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对未批先建、不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违反规划强制性建设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切实发挥综合执法监督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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