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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贯彻落实《弥渡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规定)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作者:弥渡县人大    发布时间:2023-07-24    浏览次数:5895   【字体:

2023年7月21日弥渡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弥渡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弥渡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规定)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弥渡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县人民政府正视并不断破解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问题,进一步提速县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工作,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不断优化,公司治理体系基本构建,企业管理人员进一步充实,为逐步规范国有企业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打下了较好基础。弥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弥渡小河淌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弥渡产业园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三家县属国有企业全面助力县域经济建设,服务地方社会事业发展,有效履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会议指出,《弥渡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规定)颁布实施一年来,仍然存在制度落实不够彻底、企业人员专业能力不够强、考核激励机制不够务实、资产归集还需提速等问题。

为此,特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聚焦实体化生产经营,突出破束缚强扶持,切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转型

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切实扭转只注重县属国有企业公益性而忽视经营性的做法,切实控制住利用县属国有企业服务地方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行为,抓牢国有资产监管权,放手企业自主经营权,真正做到对县属国有企业的松绑放权。切实兑现县属国有企业注册资本金承诺,实现资金实际注入到位,扭转要求注入资本金定向使用的行政管理现象。认真清查盘点县属国有企业债务,属于服务地方建设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举债行为,应明确债务清偿主体,履行还本付息责任。结合县情实际,在不违背政策法规前提下,努力为企业提供发展商机和经营平台,助力企业破冰、突围、求变,加快市场化、实体化转型。县属国有企业要牢固以生产和盈利为目标的立企宗旨,切实回归生产经营主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精准办企方向,通过不断打通工业端、生产链、服务环,真正走好自主自立自强经营之路。

二、进一步聚焦专业化选人用人,突出正向激励保障,切实优化国有企业用人环境

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国资委机构建设,破解身份限制,突出专业性,做到因岗选人,人岗相适。严格落实县属国有企业“三定”方案,切实减少挂名董事、挂名监事人员。建立落实职业经理人制度,专业化选聘职业操盘手。县属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探索外聘董事制度,拓宽选人视野,探索从民营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中的选人渠道,选拔真正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切实加强市场营销、政策法规学习,不断提高企业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商机把握、市场开拓、企业管理、项目建设、经营服务等领域的专业化水平。对一些短期和临时性项目采取“聘人不养人”的办法,严把人员进口关,严格控制用人成本。科学制定考核体系,合理设定奖惩指标,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进一步聚焦高质量资产归集,突出畅渠道提速度,切实增强国有企业综合实力

县人民政府要合理处置和消化县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努力为企业减负,切实把产权清晰、能够营利的优质资产授权给县属国有企业,为各项资产有效进入生产经营、融资变现领域打好基础,打破资产闲置和无法盘活利用的困境。针对在资产归集中面临的手续办理和税费缴纳等实际困难,要成立工作专班,集中人力、统筹财力,逐一分析破题,切实提速资产归集进程。各级各部门应充分发扬担当精神,结合部门职责明晰资产划转政策、务实操作规程、简化业务程序,努力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前提下,为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归集提供工作便利。

四、进一步聚焦规定办法再优化,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切实护航国有企业长远发展

县人民政府要结合一年多时间以来四个办法(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的贯彻执行,认真权衡利弊因素,针对如重大事项决策权限、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工勤人员委派到企工作、薪金标准、国有资产登记时限等,再作分析研究,进一步调整优化及补充完善。进一步优化国资委议事规则、配套健全企业经理决策制度、完善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考核办法等。进一步理顺主管部门与行业部门关系,进一步明晰如县国资委、园区管委会、园区指挥部、弥渡产业园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权责关系。针对组织委派到企工作人员,应充分考虑薪酬领取渠道的合法合规性,充分考虑脱岗企业之后的工作去向,解决企业人员后顾之忧。深化常态化审计监督工作,集中开展一次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从审计的角度为企业健康发展把脉问效,全面加强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努力消除问题隐患。

以上审议意见,请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落实,并在三个月内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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