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3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中共弥渡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弥渡县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弥党办发〔2017〕123号)要求,经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决定设立弥渡县监察委员会。弥渡县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职数9名:监察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5名。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弥渡县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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