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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弥渡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议案》的决定


2019313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会议通过)

 

弥渡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审议〈弥渡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的议案》。

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城市功能定位明确,发展目标合理,体现了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主线,与新时期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十三五”规划相适应,对于指导今后城市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规划对城市区域功能的划分和对交通体系、市政设施的规划布局较为合理,具有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是一个指导城市向较高层次发展的规划。会议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审议〈弥渡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的议案》,批准《弥渡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

会议要求,一要统筹推进“多规合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等做好衔接,合理界定城市开发边界、生态环境红线,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奠定长远基础。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各乡镇、重点建设区域要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围绕总规中各自的功能定位,适时调整修编乡镇建设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为总规的实施完善奠定基础。二要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的宣传,使全县干部群众了解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增强规划意识,共同监督规划实施,使规划真正得到有效、透明实施。三要严肃执行规划,修编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认真对待、严肃执行。要从法律的高度,认识执行规划的严肃性,非经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动;要强化措施,推进规划实施,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坚决不批,对违法建设的项目坚决禁止;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加大规划执法力度,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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