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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恢复弥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邹加政执行县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1528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5次主任会议恢复弥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邹加政执行县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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