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脱贫攻坚政策汇编
1、脱贫攻坚总体目标
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2、脱贫攻坚标准
“两不愁、三保障”即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3、脱贫攻坚的基本原则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强化责任,合力攻坚;深化改革,绿色发展;严格标准,强化考核;勤劳致富,光荣脱贫。
4、 脱贫攻坚的基本方略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5、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
6、“五个一批”主要路径
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7、“六个精准”基本要求
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8、脱贫攻坚9项建设任务
实施产业发展、转移就业、易地安居、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持、兜底保障、社会扶贫和提升贫困地区区域发展能力。
9、“十三五”时期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指标
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劳动就业创业、基本社会保险、基本医疗卫生、基本社会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10、脱贫攻坚的主要对象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户。
11、建档立卡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已经完成审批流程,建立了贫困档案,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动态管理的贫困家庭。
12、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目的
对“漏评、错评、错退、错剔”等问题进行全面核查整改。
13、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标准
扶贫对象动态管理要做到“应纳尽纳”“应退尽退”“应扶尽扶”。
14、动态管理中,“应退尽退”的对象
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已经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应正常退出。有下列情形的应按程序剔除。其中,存在1—5项括号内情形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的建档立卡人口,列为脱贫人口。
(1)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 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2)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有家庭成员成为现任村“三委”干部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3)拥有购买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购买此类机动车并作为脱贫措施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4)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易地扶贫搬迁进城安 置户,在综合考虑是否达到“两不愁、三保障”标准后,确定是否正常退出)。
(5)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土地和各类生产资料以及产业扶持资金、小额贷款入股相关经营活动作为脱贫措施的,不认定为错评,达到脱贫标准时,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6)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为享受扶贫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
(8)空挂户或为套取扶贫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
(9)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
(10)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信息失真以及其他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人员。
15、动态管理中,“应纳尽纳”的对象
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2018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3500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1)实际居住C级、D级危房且自身无力改造。
(2)家庭因病致贫,且成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家庭适龄成员因贫辍学或家庭因学致贫。
16、动态管理中,“应扶尽扶”的对象
对已认定的脱贫户进行核查,凡是未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标注为返贫人口,落实帮扶责任,继续采取帮扶措施,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17、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方法步骤
(1)贫情分析。以自然村或村小组为单元,由县乡村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员、村组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参与的动态管理工作队对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农户、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分析、研判,确定重点核查范围。
(2)实地调查。①查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达到“两不愁、三保障”标准但尚未正常退出的,是否存在10种应剔除的情形。②查非建档立卡农户(主要是贫情分析中确定的重点核查户)的人口、收入、住房、其他财产以及家庭成员从业、健康、就学等情况,重点查清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否达到脱贫标准,住房是否为C级、D级危房,家庭成员是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存在家庭适龄成员因贫辍学、家庭因学致贫的情况。拟纳入建档立卡管理的,要准确判定主要致贫原因。③查已脱贫户是否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
(3)信息数据复核。乡镇和县级职能部门对实地调查所采集信息进行信息数据的筛查、比对、核实,形成完整准确的信息数据资料。
(4)提出初步方案。在调查复核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单元提出初步方案。①拟予剔除的错评人口名单。②应正常退出的脱贫人口名单。③符合国家扶贫标准拟纳入建档立卡管理的漏评人口名单。④拟认定为脱贫返贫人口名单。
(5)公开评议。动态管理工作队主持召集由有关村党员和户主参加的会议,提交初步方案,在党员、群众中进行评议。
(6)逐级审定。①召开村“两委”会议就方案形成村“两委”决定,并在村组内公开场所公示5天。②乡镇审定后公示5天。③县确定并公告结果。
18、“五查五看”“三评四定” “公示公告”
“五查五看”即:查收入、看家庭收入的稳定性,把农户的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补贴性收入调查清楚,详细记录;查住房,看居民住房的安全稳固性,把住房面积、结构、安全情况全面掌握;查财产、看贫富程度,农户有没有经营设施、经营实体、外购住房、经营车辆、参与他人经营实体等;查家庭成员结构、看家庭负担,看赡养人口、读书人口,劳动力人口从业状况,基本查清家庭的支出结构及年均支出情况;查生产生活条件、看基本生产生活状况,查农户的耕畜、耕地及地力状况,摸清种植、养殖规模、品种、水平、生活用车、家电设备和吃穿用情况。“三评”即:一是内部评议,二是村(组)党员评议,三是村(组)民评议。“四定”即:村委会初定、村民代表议定、乡(镇)审定、县确定 。确保建档立卡结果客观真实、情况准确、信息全面 。“公示公告”:将查看评定结果在行政村和自然村(村小组)公示5天。
19、贫困户脱贫的6条标准
(1)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达到当年国家扶贫标准,达到不愁吃、不愁穿。①2018年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达到3500元以上,确保有稳定、持续的收入来源,有稳定的产业和就业支撑;②有必需的口粮、四季衣服和干净饮水。
(2)有安全稳固住房,房屋遮风避雨,房屋结构体系整体基本安全。①无住C、D级危房情况(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以入住为准);②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符合标准,建房自筹资金控制在1万元以内,无建房举债。
(3)适龄青少年就学得到保障。①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无辍学,初中毕业后不因贫困影响继续接受高中或职业院校教育,高中毕业后不因贫困影响继续接受大学或职业院校教育;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两免一补”、雨露计划等各级各类教育资助政策。
(4)基本医疗有保障。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②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0%;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年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③13类19种大病集中救治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④全面落实县级医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内医院就诊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5)社会养老有保障,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百分之百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6)享受扶贫政策、资金、项目扶持,得到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安全饮水、产业带动、教育帮扶、资产收益、就业培训、有序转移就业、金融扶持、生态扶持和最低生活保障等一个以上资金项目帮扶。
20、贫困村退出的10条标准
(1)贫困发生率。当年出列的贫困村综合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
(2)道路硬化到村。县城、乡(镇)到行政村通硬化道路(沥青路、水 泥路),且危险路段有防护措施。
(3)贫困村通电。贫困村通10千伏以上的动力电,贫困行政村所辖自然村90%以上通380V动力电(自然村至少有1户通或自然村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具备通380V三相动力电能力)。
(4)贫困村通广播电视。贫困村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三种覆盖方式至少有1种通到自然村)覆盖率达到99%。
(5)贫困村通网络宽带。网络宽带(光纤网络)覆盖到行政村、学校和卫生室。
(6)安全饮水保障。通自来水或卫生安全饮水有保障(每天人均可获得水量20升以上,水质达标),人力取水半径不超过1公里。
(7)卫生室建设。建有标准化农村卫生室,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8)公共活动场所。建档立卡贫困村有活动场所(有活动场、有活动室、有球场或其它体育设施、有农家书屋),党员10人以上或人口200人以上的村民小组有活动场所。
(9)适龄儿童有学上。贫困家庭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且能够享受到国家、省规定的各类教育资助政策。
(10)村集体经济收入。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入达2万元以上,力争达到5万元。
21、贫困县退出的5条标准
(1)综合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
(2)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3)2019年,贫困村全部退出;2018年,退出的贫困村必须达到90%以上。
(4)扶贫政策、项目、资金精准到户,实现扶贫政策、项目、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百分之百覆盖。
(5)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达到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评估验收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22、贫困人口退出程序
(1)摸底调查。各村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由村“两委”组织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组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对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认真分析,开展民主评议,提出脱贫户初步名单,并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进行公示。低保兜底户(A档)、重度残疾户、患大病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以及就学负担较重的户要谨慎退出。凡存在饮水和住房安全未保障、易地扶贫搬迁未入住、帮扶成效不显著等情况的贫困户不能退出。
(2)入户调查。在县扶贫开发领导组统一领导下,组织乡镇干部、村两委成员、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对年度计划退出贫困户进行入户调查。达到退出标准的,经拟退出贫困户和帮扶责任人认可,入户调查人员填写《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贫困户不愿退出的,也要做好脱贫情况调查,填写《贫困户帮扶情况认定表》,一并提交评议。
(3)行业信息比对。各村将脱贫户和脱贫人口初步名单报乡镇,乡镇统一汇总后组织县级公安、发改、住建、民政、人社、教育、卫计、工商、水务、残联等部门对脱贫指标达标情况进行比对。
(4)村级商议。召开村 “三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会议,由党(总)支部书记主持,对入户调查情况和行业信息比对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拟定脱贫户和脱贫人口初步名单。
(5)村评议公示。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组织全体村民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脱贫初步名单,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村民活动较集中场所进行公示(5天),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村第一书记、入户核查人员和脱贫户在《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签字确认,初步名单和《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报乡镇政府。
(6)乡镇核查公告。乡镇政府对各村报送的初步名单,对照检查核实,并召开乡镇核查会议进行审核,脱贫户名单在乡镇和该行政村公告退出,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扶贫办主任或扶贫专干签字确认,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组。
(7)县审定公告。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对乡镇报送的脱贫户名单及退出程序进行审查,县委书记、县长、分管领导、扶贫办主任、统计局局长对全县汇总名单签字认定,审定后在县级公告脱贫户名单。
(8)脱贫退出标注。贫困人口脱贫退出经过相关认定程序后,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脱贫”,并标注脱贫年度。
23、贫困村退出程序
(1)村申请。计划退出的贫困村召开村党支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自检自评,填写《贫困村退出认定表》,提出退出申请。
(2)乡镇审核。乡镇党委、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入村调查、摸底核算、逐项核查村填报的《贫困村退出认定表》,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并在乡镇和该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填写审核意见,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乡镇扶贫办主任或扶贫专干签字确认,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组。
(3)县审定公告。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对各乡镇贫困村退出申请进行复审,并在县级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及该乡镇公告(5天),公告无异议后由县政府批准退出,并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备案材料一式三份,主要包含:贫困村年度《脱贫攻坚报告》;《贫困村退出认定表》;各村退出申请;云南省贫困村退出考核评分表;乡镇及县公示公告记录;县批准退出文件)。对经验收评估认定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出列”, 标注脱贫年度。
24、贫困人口退出考核
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实施退出,凡经过帮扶和自身努力,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不愁吃、不愁穿,饮水安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脱贫户不能有住C、D级危房,且已达到入住条件并已入住),全部满足《云南省贫困退出机制实施方案》中户退出的6条标准,同时有相应的后续帮扶计划,经村民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帮扶责任人与贫困户认可,公示公告无异议后,可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脱贫”, 标注脱贫年度。
25、贫困村退出考核
在做好贫困人口脱贫退出基础上,统筹组织做好贫困村的退出工作,贫困村的退出按照10条标准严格考核。由县扶贫开发领导组负责组织对计划退出的贫困村进行考核,由县政府批准退出,并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26、贫困县退出考核
(1)县级申请。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贫困县退出标准进行自检自评,填写《贫困县退出认定表》,编制年度《脱贫攻坚报告》,包括申请退出贫困县的基本情况、脱贫攻坚总体情况、县级退出程序履行情况,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级上报请示内容:明确是否申请摘帽退出;报告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县级自检自査情況;认可度测评;扶贫信息系统验证和数据汇总情况;公示公告时间及方式等情況。)
(2)州初审。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初审,逐项核实各县填报的《贫困县退出认定表》,审査退出程序,抽查贫困户脱贫、贫困村退出情况,并在州级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告(5天),公告无异议后,形成贫困县脱贫报告和初审报告,一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省考核。省考核的步骤如下: ①实地考核。根据贫困县脱贫报告和州初审报告,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到各州、县(市)进行考核。对贫困县随机抽查当年退出的3个贫困村,每个村随机抽查5户脱贫户;对部分非贫困县当年退出的贫困村进行随机抽查。②第三方评估。在省贫困退出考核组实地考核之前或同时进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评估,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对贫困县当年退出的建档立卡脱贫户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对部分非贫困县当年退出的建档立卡脱贫户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③数据汇总。省扶贫办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认定的贫困退出考核指标数据、大数据平台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贫困退出考核组考核情况和第三方评估等进行汇总整理。④综合评价。省扶贫办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县的总结报告、州初审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⑤通报结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州(市)和县(市)通报考核结果。
27、脱贫户专项考核评估
脱贫户专项考核评估采取抽样调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村组和农户抽样,对全部脱贫户进行抽样,县均抽样调查约600户。50%抽查村、抽查户在条件比较差、基础较为薄弱的偏远地区抽查,50%在县内随机抽样。脱贫户评估考核检查关注的主要问题:农户家庭基本信息、建档立卡与脱贫情况、“两不愁三保障”情况、帮扶政策落实情况、2018年家庭收入登记与核实、家庭收入来源、工作队驻村帮扶、脱贫退出认可度。
漏评户采取村组普查等方式进行,重点调查未纳入建档立卡的低保户、危房户、重病户、残疾户、无劳力户等,县均普查排查8—12个村组,县均完成疑似漏评户调查约400户。考核评估的重点是查收入没有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没有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符合贫困识别标准但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农村人口,即漏评人口。
28、三率一度
综合贫困发生率=(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口+错退人口+漏评人口)÷申请退出贫困县的农业户籍人口×100%(要低于3%)
脱贫人口错退率=抽样错退人口数÷抽样脱贫人口数×100%(要低于2%)
贫困人口漏评率=调查核实的漏评人口数÷抽查村未建档立卡农业户籍人口数×100%(要低于2%)
群众认可度(满意度)=认可人数÷调查总人数×100%(要达到90%以上)
29、农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农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 = 农民家庭年纯收入÷ 农业户籍家庭常住人口。
农民家庭年纯收入 = 全年种植、林业、渔业产品净收入 + 全年养殖业产品净收入 + 全年二、三产业产品净收入+ 全年家庭成员务工总净收入 + 全年财产净收入 + 全年转移净收入 - 年度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 。
30、国家扶贫标准
2010年2300元,2011年2536元,2012年2625年,2013年2736元,2014年2800元,2015年2855元,2016年2952元。 云南省2017年、2018年贫困户退出年人均纯收入标准为3200元、3500元。
31、贫困户精准帮扶措施
建档立卡贫困户至少享受一项帮扶措施扶持,实现脱贫目标。帮扶措施主要有: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金融扶贫、生活条件改善、综合保障性扶贫、公益岗位、接受社会帮扶、接受扶志教育等。
32、贫困户脱贫“两卡一册”
每一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时,家中都要持有帮扶措施明白卡、脱贫退出明白卡和帮扶手册。
33、扶贫开发“四到县”机制
即扶贫开发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县级政府依据中央和省州对扶贫开发工作总体安排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自行确定具体扶持项目。
34、脱贫措施户户清
贫困对象家底清、致贫原因清、帮扶措施清、投入产出清、帮扶责任清、脱贫时序清。
35、“一库两图”
县级项目库、乡级路线图、村级作战图。
36、“三讲三评”
驻村工作队员讲帮扶措施、评帮扶成效;村组干部讲履职情况、评工作成效;建档立卡贫困户讲脱贫情况、评内生动力。
37、“五个先锋”
基层党建先锋、脱贫攻坚先锋、产业就业先锋、生态宜居先锋、平安和谐先锋。
38、特殊困难户
特殊困难户主要包括住危房和无房户、A类低保户、残疾户、家庭经济困难且有患重病或长期慢性病家庭成员户、无具备赡养能力子女的独居老人户、家庭经济困难且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学负担较重户等,要重点关注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39、国家扶贫日
2014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扶贫日”的批复明确,从2014年起,将每年10月17日设立为“扶贫日”。2018年10月17日,是我国第五个国家扶贫日。
40、产业扶贫主要政策措施
(1)实施“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一户一策”产业培育行动。因地制宜、因村制宜、因户施策,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特色农产品种植、养殖和加工,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100%纳入产业扶贫范围,每户至少有一个稳定增收的扶贫项目。
(2)推广“党支部 + 龙头企业 + 贫困户”产业扶贫模式。建立贫困户与龙头企业利益链接机制,由党支部组织发动,选准引进龙头企业,采取流转土地收租金、以银行贴息贷款合作经营、进企业打工挣薪金等方式,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
(3)推广“产金互促”产业扶贫模式。由县乡党委、政府引导,村党组织牵头成立专业合作社,在贫困户自愿前提下,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信贷产业发展资金合作经营,投入到发展基础好、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强、信誉度高的涉农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4)推广农村产业发展“互助资金”模式。管好、用好贫困村的产业发展互助资金,为贫困户提供简便、灵活、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小额生产发展资金,极大地解决了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难题。
(5)落实资金使用保障政策。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用 于产业发展的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15%,州财政安排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的产业发展资金40%以上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乡镇和贫困村,财政资金扶持的经营主体要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前置条件。
(6)实施“万企帮万村”扶贫行动计划。全县54家民营企业通过创建基地、成立合作社、订单收购、吸纳劳动力、捐资等方式帮扶贫困村贫困户。
41、企业与贫困户利益链接机制
把贫困户精准受益作为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必备条件和对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财政投资的前置条件;鼓励开展股份合作,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可以折价入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集体收益分配权;推广订单帮扶模式,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和有产业发展能力的贫困对象,共同开发特色产业,依法签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协议。
42、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
引导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提供就业岗位,带动贫困户增加工资性收入;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带动贫困户增加财产性收入;积极发展订单收购,带动贫困户增加经营性收入;鼓励贫困户利用扶贫政策性贷款入股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增加投资性收入。
43、农作物良种补贴
(1)补贴对象:从事良种水稻、杂交玉米、良种小麦、良种油菜、青稞等种植的农民。
(2)补贴标准:水稻每亩补助15元;玉米、小麦、油菜、青稞每亩补助10元。
44、正大生猪养殖扶贫项目
按每栋1100头配套育肥场建设总投资150万元计算,每栋圈舍带动3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县人民政府给予每户扶贫全额贴息贷款5万元入股合作社,期限3年。三年内,每栋圈舍给予财政资金补助60万元;对社会投资人建设1100头育肥场的,每建设1栋,给予70万元以内贴息贷款,贴息3%,期限3年,或一次性给予财政资金补助10万元;对昆明正大畜禽有限公司自建或采用社会资本投资方式建设种猪场,县人民政府为项目建设统一提供符合其发展要求的项目用地,并解决猪场外水、电、路到红线。进场道路3公里内铺设柏油路,超过3公里的保证运猪车、饲料车正常通过。对建设的5000头种猪场,一次性补助500万元,2400头种猪场补助250万元。项目建成后,为入股的4110户贫困户每户每年分红3000元,保障15000人持续稳定增收;全县85个行政村每村集体经济年收入增加5万元以上,实现100%行政村集体经济收入全覆盖;带动就业2600多人,促进当地群众实现就近就业;实现产业综合产值35亿元,财政税收1亿元以上。
45、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1)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到“两个百分之百”。即:100%组织开展培训,提升就业能力;100%推荐就业岗位,积极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帮助其实现就业脱贫。
(2)发放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鼓励组织劳务输出。对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发动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的村委会和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规定凭组织输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身份证明、履行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的证明(输入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登记名册、企业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省外转移300元/人、县外转移200元/人的标准申报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发放交通补助鼓励外出务工。跨省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按规定凭身份证明、与企业签订的三个月以上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和本人实名车票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交通补助,车票价格超过上限标准的按上限标准给予补助,低于上限标准的按车票价格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46、扶贫小额贴息贷款
是指专门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发展资金而量身定制的扶贫贷款产品。主要是为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
47、扶贫小额贴息贷款用途
重点用于支持有发展需求,有贷款意愿、有偿还能力或还款措施的建档立卡户,从事种植、养殖、加工、运输、劳务输出、农家乐、乡村旅游、电商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贫困户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增收创收项目,但不能用于建房、理财、上学、就医、购置家庭生活用品等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48、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程序
一般可参照“五步法”申请放贷(具体操作流程按照放贷银行要求执行):
(1)贫困户提出贷款申请(选择适合项目,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证明、银行卡号等);
(2)村级组织初审(对贫困户家族及所在区域信用评价、对贷款项目种类、规模等初审、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
(3)乡级审核(客户经理实地调查,看贷款项目与扶贫实际相符否,确定项目可行性、贷款规模、期限);
(4)县扶贫部门复核(贫困户身份信息核准);
(5)银行审定放款(符合条件,与农户签订协议并贷款)。
49、农村危房改造贷款
对录入“4类重点对象”危房信息系统,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住房被政府精准核定为C、D级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给予贷款额度不超过危房改造购建成本的50%、且一般不超过3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与政府贴息补助年限一致,原则上不超过5年。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实行按季结息、分期还本,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满一年后必须每半年至少偿还一次。
50、其他扶贫贴息贷款
(1)“同康贷”扶贫小额贴息贷款。由县信用联社联合县残联共同创立,贷款对象为持证残疾人家庭,额度为1—5万。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以信用贷款方式发放,享受全额贴息。
(2) “金蔬贷”财政贴息贷款。由县农业局与富滇银行合作,对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专业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蔬菜龙头企业按照经营规模和偿贷能力发放15万元至300万元的贴息贷款,发放规模5000万元,对贷款期限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1年的,给予贷款金额年贴息3%,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
(3)“山地牧业”财政贴息贷款。贷款对象为养殖大户、家庭养殖场、专业合作社及养殖公司企业、个人养殖户。贷款额度根据抵押担保情况确定,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财政贴息3%。
(4)林业财政贴息贷款。对从事营造林、发展种植业(林业)及林产品加工的农户或者企业贷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省级财政年贴息率为2%。贷款年限不超过5年。
(5) “安居贷”建房贴息贷款。贷款对象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居民户,贷款金额在30万元(含)以内,第一年享受全额贴息,第二年、第三年不贴息,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由贷款居民户自己承担。
(6) “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上述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对象范围。贷款额度为:个人申请的“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10万元以内的标准,总体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贷款期限为:最高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7)基层党员带领群众致富创业贷款。贷款对象为基层党员和群众创业能手。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首年享受3%财政贴息,剩余利息由贷款农户承担。
51、控辍保学“双线”“六长”“八包”“一帮”工作机制
“双线”:各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
“六长”:县长、乡镇长、村长、教育局长、中心校长、校长。
“八包”:县领导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教育局领导包校、校领导包级、班主任包班、科任教师包人。
“一帮”:挂钩村的单位要把控辍保学工作作为帮扶工作的重要内容。
5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前教育资助
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以及对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建档立卡家庭儿童,给予300元/生·年资助。
5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义务教育资助
(1)免学杂费。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2)免教科书费。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寄宿生生活补助。对城乡义务教育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小学按1000元/生·年、初中和特殊教育按1250元/生·年进行补助,对8个人口较少民族生再增加250元/生·年的补助。
(4)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按4元/天·生、800元/生·年的标准,以等额优质的实物(食品)发放到学生。
(5)孤儿救助项目。6周岁以上的在校孤儿可以申报云南省扶贫基金会孤儿救助项目。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标准为1340元/生·年;高中阶段资助标准为2680元/生·年。
5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普通高中教育资助
(1)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等2500元/生·年,二等1500元/生·年的标准进行资助,并优先保障建档立卡户子女在就读普通高中期间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2)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补助。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给予2500元/生·年生活费补助。
5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中等职业教育(职业高中、中专、技校)资助
(1)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国家助学金。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2000元/生·年的资助。云南省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和藏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3)雨露计划。对中等职业学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给予3000元/生·年的生活补助费。
(4)省政府奖学金。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给予4000元/生·年的奖励。
(5)弥渡职中免除贫困学生住宿费。对在弥渡县职业高级中学就读且住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免除140元/生·年的住宿费。
56、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普通高等教育资助
(1)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资助标准分两档,一等3500元/生·年,二等2500元/生·年。从2016年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城市低保户学生在校期间无条件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2)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从2014年起,对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生可申请学费奖励,在校学习期间可连续获得奖励,由省财政给予5000元/生·年的学费奖励。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奖励。从2016年起,对云南省考入一本普通高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本科学习期间,除享受其他资助政策外,由省财政给予5000元/生·年学费奖励。
(4)““直过民族”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学费奖励。从2016年起,对云南省考入普通高校的“直过民族”(指: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布朗族、景颇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等9个少数民族)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其专科或本科学习期间,由省财政给予5000元/生·年的学费奖励。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每生每年可申请不超过8000元的学费、住宿费助学贷款,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云南省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外)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
(7)大理州“爱心圆梦”助学金。考取二本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爱心圆梦”助学金。一档5000元/人 ,二档3000元/人。同等条件下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优先享受“爱心圆梦”助学金。
(8)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高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的短期生活费。省内高校给予500元/人的资助,省外高校给予1000元/人的资助。同等条件下,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优先。
(9)大学生创业贷款。扶持有创业意向的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发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最高贷款10万元/人。同等条件下,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优先。
57、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研究生教育资助
(1)国家助学金。资助全国普通高校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资助6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资助13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可申请不超过12000元的学费、住宿费助学贷款。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
(3)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云南省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外)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58、雨露计划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期间,其家庭每年可申请补助资金。各地根据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中央到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确定补助标准,按3000元/生·年的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可同时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59、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评估指标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入学率达99.5%以上(其中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初中毛入学率在99%以上;小学辍学率控制在0.6%以下,初中辍学率控制在1.8%以下;完成“大班额”(每班56人)消除任务。
60、健康扶贫“三个一批”
(1)大病集中救治一批:将13类19个病种纳入大病集中救治。
(2)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对患有慢性疾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签约健康管理。
(3)重病兜底保障一批: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61、健康扶贫三个10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00%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100%享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62、健康扶贫“四重保障”“九个确保”
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四重保障”措施,实现“九个确保”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10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13类19种大病集中救治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手术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白内障患者得到免费救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贫困县脱贫摘帽时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达二级医院标准(30万人口以上的达到二级甲等),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所标准化卫生室。
6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全额补贴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为220元。
(2)门诊待遇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乡村两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诊免挂号费,所需资金由医院自行消化;免一般诊疗费,所需资金由基 本医保全额报销。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 销限额提高5个百分点,即达到525元。对高血压II—III期、糖尿病等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 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达到90%)。
(3)住院基本医保待遇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州内各协议管理医院基本医保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医院报销比例达到9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达到8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达到70%。确保县域内住院基本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到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基本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70%。
(4)扩大医保保障范围。扩大基本医保用药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药品达到2888种、诊疗项目达到5003项。36种国家谈判药品、20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5)大病保险倾斜。2018年8月1日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年度报销限额24.75万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3000元—2万元(含2万元)报销70%、2万元—5万元(含5万元)报销75%、5万元—8万元(含8万元)报销80%、8万元以上报销85%,罹患癌症等25种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同时纳入报销。
(6)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到90%。实施“光明扶贫工程”对符合手术条件的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救治。
(7)医疗费用兜底保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政府兜底补助。
(8) 大病集中专项救治。对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耐多药肺结核、乳腺癌、宫颈癌、肺癌、尘肺病等13类19种大病的患者进行救治,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报销比例达到90%。
(9)州内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州内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时,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出院结算时,住院患者只需结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便可办理出院手续。
(10)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通过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一站式”结算。
(1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达到100%,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64、贫困村卫生室建设补助
县给予52个贫困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经费补助10万元。对新建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村卫生室,由州再给予10万元的奖补。
65、建档立卡贫困户财产人身组合保险
以户为单位,组合保险年缴保费100元,保险期为三年。如果贫困户的房屋、室内财产以及年龄在0岁以上家庭成员遭受损失,可获得以下赔偿:房屋遭受损失最高赔偿40000元;室内财产遭受损失最高赔偿8000元。人身疾病死亡:0-15周岁每人最高赔偿5000元,16-60周岁每人最高赔偿8000元,60周岁以上每人最高赔偿3000元。人身意外死亡:0-15周岁每人最高赔偿10000元,16-60周岁每人最高赔偿20000元,60周岁以上每人最高赔偿5000元。所需保费由挂包帮单位和挂钩帮扶干部捐款出资。
66、生态扶贫政策
(1)选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生态护林员。按照《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规定,年龄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选聘生态护林员(上级下达我县指标50人),每人每年补助10000元。
(2)退耕还林还草补助。从2017年度起,新一轮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分三次兑付,其中第一年补助900元(含种苗补助400元),第三年现金补助300元/亩,第五年现金补助400元/亩。优先向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倾斜。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从2015年起,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助10元,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纳入天保二期管护。
(4)农村能源建设补助。农村太阳能热水器1000元/户,节柴改灶300元/户。
67、易地扶贫搬迁6类地区
资源承载力严重不足地区;公共服务严重滞后且建设成本过高地区;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国家禁止或限制开发地区;地方病高发地区;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地区。工矿塌陷区、工程强制性搬迁区域、边境一线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原址拆除重建、村落内部置换宅基地等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68、易地扶贫搬迁补助和奖励
纳入国家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补助2万元,但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建房成本,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复垦复绿的人均奖励0.6万元,且每户自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基础设施建设人均补助3.175万元。同步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建资金3. 5万元,旧房拆除复垦复绿每户奖励2.5万元,每户享受6万元贴息贷款,基础设施建设按每户5万元给予补助。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每户补助建房资金1.5万元,旧房拆除复垦复绿每户奖励2.5万元,每户享受6万元贴息贷款,基础设施建设按每户5万元给予补助。
69、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面积标准
严格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要求,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根据建档立卡搬迁家庭实际人口,按照50、75、100、125、150平方米等户型控制住房面积。家庭人口超过6人的,以150平方米/户进行封顶控制,单人单户、2人户不得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范围。同步搬迁户住房面积标准,各乡镇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
70、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建房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的安置方式有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两种,其中分散安置包括插花安置以及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易地搬迁安置建房可采用统规自建、统规联建二种方式。集中安置区在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搬迁户住房实行统规联建或统规自建。因地制宜确定分散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方式,可采取统规联建和农户自建等方式。
71、易地扶贫搬迁土地增减挂钩政策
结余指标在本县范围使用的,在土地出让价中按结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计入成本,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后按结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计提结余指标收益。结余指标跨县使用的,指标成交价原则不得低于流转基准指导价,以实际交易收入作为结余指标收益。结余指标收益金由县级政府管理使用,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工作,优先安排拆旧复垦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72、农村危房改造四类重点对象
拥有当地农业户籍且长期居住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
73、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扶持改造五种情形的非四类重点对象
(1)有其他安全住房、门面房及其他经营性用房的;(2)常年外出务工或经商,农村住房虽为危房,但自身有能力改造的;(3)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4)购买了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5)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74、农村危房改造的方式
房屋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局部危险住房(C级)、整体 危险住房(D级)。C级危房只能进行加固改造,达到抗震要求;D级危房中通过加固改造可以达到抗震要求的应当采取加固改造方式,经认定,通过加固改造达不到抗震要求的,进行拆除重建。
75、农村危房改造的建筑面积和资金补助标准
“4 类重点对象”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房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40-60平米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对于自筹资金能力较弱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国家和省按照平均每户2.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由县根据计划指标制定方案和补助标准,严格按照“一户一方案”实施改造兑付补助。
76、人居环境提升改造
(1)卫生厕所改造。新建卫生户厕,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水冲式1200元/座,旱厕800元/座的标准给予补助。建造成本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建造成本给予补助。
(2)垃圾焚烧炉建设。各乡镇组织行政村(自然村)按照标准建成垃圾收集房、安装垃圾焚烧炉,按照6万元/座的标准给予补助。
(3)“五净一绿一规范”。院内净、客厅卧室净、厨房净、厕所净、个人卫生净;房前后院内外绿化;院内室内摆设规范。
77、县农村公路提级改造补助
实施村组扶贫公路提级改造路基宽达6米,按每公里6万元给予补助;路基宽达5米,按每公里5万元给予补助;路基宽达4.5米,按每公里4万元给予补助;路基宽度不低于3.5米,按每公里2万元给予补助。
78、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资金补助
对享受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人980元,其中中央补助294元,省级补助294元,州财政补助78元,县级财政(或整合资金)承担314元。贫困户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以行政村为单元实施。
79、村民小组活动场所建设补助标准
(1)建设标准:每个村民小组活动场所要建有活动室并有相关配套设施。配套设施要达到“六有”标准:有篮球场、健身器材、公共厕 所的活动广场;有党员活动室、群众议事室及相 关牌匾标识;有可以升降国旗的旗杆旗台;有党 旗党徽;有一定数量的桌椅板凳;有宣传党的方 针政策的宣传栏和大喇叭。
(2)补助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每建成一个村民小组活动场所,州财政补助1万元,县财政补助4万元。
80、扶贫项目招投标管理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探索改善招投标采购机制,在全县脱贫摘帽之前,200万元以下的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由乡镇进行招投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但必须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种籽、种苗、种畜等产业发展项目的物资采购,本着公开公正、阳光透明的原则,由项目乡镇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择优选择供种籽、种苗、种畜单位,有条件的可由农户自行购买,待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
81、扶贫项目验收及资金报账
县级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实行县级报账。乡镇直接实施的项目,实行乡级报账。单个项目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验收,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验收。对到户补助类项目,一次性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工程建设类项目,项目启动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总额的50%。
8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
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 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 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8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如下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84、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的重点
(1)督查重点: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减贫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特困群体脱贫情况,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情况,行业扶贫、专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重点扶贫项目实施、财政涉农资金整 合等情况。
(2)巡查重点: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安排扶贫项目,贫困识别、退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以及违反贫困县约束机制、贫困乡镇党政正职领导稳定纪律要求等。
85、东西部扶贫协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结对帮扶弥渡县(携手奔小康行动),重点开展产业合作、组织劳务协作、加强人才支援、加大资金支持、动员社会参与,每年投入帮扶资金1100万元左右。浦东新区宣桥镇结对帮扶苴力镇,高行镇结对帮扶德苴乡,每年各投入帮扶资金200万元左右。
86、农村低保
(1)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包含农转城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为3540元/人﹒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2)农村低保的办理程序:一是申请。申请人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弥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授权书及承诺书;二是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委会的协助下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生活状况、家庭财产、劳动力人数、致贫原因)、核实家庭收入,并填写《弥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核算表》;三是核对中心核对。乡镇人民政府把申请人的相关核对材料上报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对,核对中心按时限要求出具核对报告后把核对报告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四是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委员会的协助下,根据出具的核对报告及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五是乡镇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对报告、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为保障对象填写《弥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六是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审批前进行入户抽查,抽查结束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家庭重新公示。
(3)不得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①家庭成员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②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两委”干部的;③拥有3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价值3 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④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的;⑤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⑥ 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⑦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⑧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⑨家庭成员中的死亡人员、失踪人员;⑩ 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4)农村低保对象分类:主要依据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劳动力状况、贫困原因等因素来确定,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重点保障户,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B类为基本保障户,是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C类为一般保障户,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农村低保重点保障户、基本保障户、一般保障户分别按一年、半年或季度进行复核,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水平或按程序予以退出,并非“一保定终生”。
87、城乡低保标准
大理州从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57元/人·月;(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540元/人·年;(3)城市特困人员、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655元/人·月。
88、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要求
(1)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或贫困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根据致贫原因进行精准帮扶,帮助其脱贫增收。
(2)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认定的A、B、C三类补助标准分别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
(3)精准认定脱贫对象,凡未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的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均不能脱贫退出。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建档立卡低保户脱贫退出后,医疗、教育、住房等扶持政策保持不变;对于收入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批准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
(4)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漏评”对象时,“档”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除存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安全住房“三保障”问题外,不应作为“漏评”对象。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错评”对象时,因获得低保金后家庭收入超过 扶贫标准但存在“三保障”问题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应作为“错评”对象。
(5)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政策。
(6)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89、 临时救助
(1)申请实施临时救助的对象:①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②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③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④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2)申请实施临时救助的步骤:一是申请。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提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 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是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是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90、医疗救助
落实医疗救助制度。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报销到90%。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资金由所在县市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
91、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特困人员)7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试残疾的特困人员)40元/人/月。
92、孤儿教育救助
6周岁以上的在校孤儿可以申报云南省扶贫基金会孤儿救助项目。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标准为1340元/生·年;高中阶段资助标准为2680元/生·年。
9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考核要求:符合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弥渡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缴费及补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并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由银行扣缴。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增加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州、县(市)财政按 3:7比例承担50%,合并存入个人账户。1—2级重症残疾人由省财政给予200元/年的缴费补助;3—4级残疾人个人缴费后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助。1—2级重症残疾人55-60周岁每月发放85元残疾人养老补助。
(4)待遇领取条件:“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2年7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2012年7月1日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当年(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2012年7月1日已满45周岁的参保人,2012年至年满60周岁当年须不间断连续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94、农村贫困残疾人扶持政策
(1)开展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确保残疾人贫困户户均有1人接受职业教育或实用技术培训。
(2)推行 “同康贷”全额贴息贷款,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养殖、种植等增收项目。
(3) 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确保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参与1个增收项目、1个专业合作组织。
(4)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辅具适配。
(5)为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每户补助0.6万元。
(6)残疾人教育补助: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每人每年补助300元;考取高中(中专)、大专及其以上的残疾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每人补助:高中(中专)1000元、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考取大专及其以上的残疾人的子女,凭录取通知书每人补助2000元。
(7)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残疾人本人从事个体经营,且从事行业证照齐全,依法经营一年以上并持续经营的补助2000元。
(8)“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在每年的计划指标范围内符合服务对象的每户安排1500元的服务费。
(9)残疾人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凭社保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每人每年补助500元,补助时限不超过15年。
(10)残疾人医疗保障:全面落实城乡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代缴政策,对所有持证残疾人个人参保费用由县级财政全额补助。
95、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国有农场收购并销售由所属职工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2%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6)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7)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8)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1%增值税税率。
(9)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在国内环节免征增值税。
(10)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6、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1)项目覆盖全县50%以上的贫困村,通过政策扶持和培训,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培训200人次具有现代物流理念和竞争力的电商人员。
(2)力争到2018年底,初步实现县域电子商务信息全覆盖,乡镇电子商务双向流通渠道全覆盖,并在部分有条件的行政村开展试点工作;力争到2020年底,培育10家年销售额超50万元的骨干电商企业,带动电商产业发展;推动景点、农家乐、民宿开展网上销售,带动旅游业发展;培训100名电子商务骨干人才,支撑电商产业发展;农村电商营业额达200万元,全县网络交易总额达500万元。
97、旅游扶贫政策措施
(1)目标任务。一是在列入全国乡村旅游扶贫工程的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中,选择旅游资源禀赋好,靠近成熟景区和线路,相对集中连片,且通过旅游帮扶能尽快见效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积极整合国家和省、州乡村旅游资金等扶贫资源优先扶持;二是在建档立卡贫困村中,选择具有生态休闲、文化旅游、红色经典等不同开发前景,且基础条件相对具备,通过适当的旅游帮扶可较快打造特色旅 游产品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列为旅游扶贫示范村进行重点扶持。
(2)政策保障。一是打造一批旅游扶贫重点村、示范户,带动旅游扶贫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致富。二是用地保障政策。鼓励集体用地、宅基地用于乡村旅游开发,积极盘活存量土地,用以支持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对旅游项目用地需求,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 先予以保障。在承包农户自愿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有偿流转使用农用地,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鼓励支持经营业主依法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乡村旅游开发。三是对口帮扶政策。凡新评为且要享受政府奖补的国家4A级以上景区、省级民族特色旅游村、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旅游产品生产加工等企业,安排吸纳贫困人员的就业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员工的15%。四是金融信贷政策。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效果明显的旅游扶贫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10万元以下的旅游扶贫到户贴息贷款。五是按照省旅发委开展“旅游千企千村帮扶专项 行动”的部署要求,争取上级对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和旅游扶贫示范村实施帮扶脱贫。
98、 部门包村的主要职责
主要是帮助贫困村制定脱贫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配合村“两委”组织实施,帮助贫困村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99、领导干部住村时间要求
省直单位及中央驻滇单位领导干部每年住村不少于5天,州级单位领导干部不少于7天,县级单位领导干部不少于10天。我县将每周二定为“脱贫攻坚调研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深入挂钩乡镇、村开展脱贫攻坚调研指导督促工作;将每周日定为“脱贫攻坚奉献日”,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上班开展脱贫攻坚相关工作。
100、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
(1)驻村扶贫工作队的主要职责
①宣传党委、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② 协调落实“挂包帮”工作,配合村“两委”完成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 ③逐村逐户分析致贫原因,帮助制定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找准发展思路、制定脱贫措施、增加农民收入;④引导贫困村发展特色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帮助协调解决贫困户住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⑤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等工作,提升贫困群众能力素质,拓宽农民增收渠道;⑥推进扶贫开发与基层党建“双推进”工作,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监督村务公开、账务公开,促进基层干部依法办事。
(2)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
驻村扶贫工作队日常管理,以县为主,由驻村扶贫工作队总队长和副总队长负总 责,乡镇党委、第一书记(队长)具体落实,派出单位配合,分级负责,统一管理。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一经选派,必须全脱产驻村工作,吃住在村,不得在其他地方食宿,不得参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挂名帮扶、“走读”式帮扶,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200天(含因公出差)。工作队员是党员的,必须将关系转到村,参加所联 系村民小组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驻村 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八必须”“八严禁”纪律要求,与村干部一起轮流值班。
(3)驻村工作队员纪律规定
一是必须自觉看齐,严禁妄加议论;二是必须驻村入户,严禁挂名走读;三是必须踏实干事,严禁欺骗群众;四是必须按章办事,严禁优亲厚友;五是必须崇德向善,严禁参与赌博;六是必须尚俭戒奢,严禁酗酒滋事;七是必须廉洁自律,严禁收受财物;八是必须洁身自爱,严禁伤风败俗。
(4)驻村扶贫工作队保障
驻村期间由派出单位原则上给予每人每月900元食宿补助(县级派出的工作队员以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报销驻村补助)。省、州、县派出单位每年分别为本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每人安排不少于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为当地困难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补助费、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到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的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工作 期间可按照所在地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5)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考核
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的年度考核,由县级“挂包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乡镇党委具体负责,会同派出部门(单位)综合日常考勤、工作实绩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年度考核等次视同其在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考核总数的20%。
(6)村扶贫工作队员奖励
年度考核优秀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每年由各级“挂包帮”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省“挂包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每年从年度考核优秀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中,评选先进工作者,纳入社会扶贫表彰。州、县级视情给予一定数额表彰。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培养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驻村期间工作任务完成好、帮扶成效明显、受省级表彰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给予优先。
(7)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召回
驻村工作队员有下列情形的,要由组织召回:①因工作调动、自动离职或辞职辞退的;②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③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脱贫攻坚任务的;④作风不实,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干部群众意见大的;⑤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⑥季度综合测评排名所在县末5位的;⑦每季度在岗工作时间(含因公出差)少于50天的;⑧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⑨各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⑩其他原因需召回的。
(8)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召回处理
对召回的驻村工作队员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①因工作调动、自动离职、辞职辞退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正常调整。②因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脱贫攻坚任务的,组织培训。③因作风不实,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干部群众意见大的,视情况批评教育、书面检查 或诫勉谈话。④无正当理由或无请销假手续不在岗的,责令书面检查。⑤季度综合测评排名所在县末5位的,诫勉谈话。⑥ 被召回组织培训、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后,继续担任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再次被召回的,免职撤换。⑦
每季度在岗工作时间(含因公出差)少于50天的、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各级主管
部门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其他原因需召回的,免职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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