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人大常委会是弥渡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弥渡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会议的方式议事,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自1980年12月设立以来,弥渡县人大常委会在中共弥渡县委的领导下,在州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真务实,依法履职,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积极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为推进全县民主法制建设和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弥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弥渡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五)向选举产生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颁发当选证书和任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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