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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弥渡县人大    发布时间:2018-07-19    浏览次数:24034   【字体:

弥渡县人大常委会是弥渡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弥渡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会议的方式议事,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自1980年12月设立以来,弥渡县人大常委会在中共弥渡县委的领导下,在州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真务实,依法履职,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积极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为推进全县民主法制建设和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弥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弥渡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县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州人民检察院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的任免。

(十五)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七)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八)补选州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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