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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作者:弥渡县人大    发布时间:2022-05-31    浏览次数:9441   【字体:

2022530弥渡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弥渡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作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会议认为,201951日《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推进“把云南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重要举措,紧紧围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总目标,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建设任务,较好的推进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全县呈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的良好局面。执法检查报告充分肯定了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条例》所取得的成效,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议一致同意这个报告,并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作出的“要把云南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重要举措,把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贯穿示范区建设全过程,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切实担负起贯彻落实《条例》的主体责任二是要创新形式,努力营造贯彻执行《条例》的浓厚氛围,加大对特色亮点、先进典型的总结提炼和宣传展示力度,积极推广落实《条例》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表彰在贯彻执行《条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用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推动示范区建设三是要强化培训力度,转变培训方式、创新培训载体、拓宽培训渠道,使各级各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强化统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主动性和实效性。一是县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条例》规定的重点工作任务,认真谋划、主动作为,将示范区建设与城市建设、乡村振兴、产业园区建设、文旅融合等重点工作统筹结合、深度融合、持续推进,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偏远山区和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加大民生改善力度二是县级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深入查找存在不足和差距,对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村“多看一眼、厚爱一分”,在道路交通、水利设施、产业发展、教育卫生等方面安排项目和资金时给予适度倾斜,不遗余力改善发展条件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提升各族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三是要进一步加强优秀传统民族文化的挖掘、保护、宣传和展示力度,支持民族文化交流和民族传统节庆活动,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促进各民族文化上互鉴融通、经济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亲近,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加根深叶茂。四是要提高素质,优化结构,重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使用加强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沟通联系和思想引导,充分发挥他们在示范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五要紧紧围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的指标要求,认真查找存在不足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持续推进“十进”活动深入开展,努力争创成为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

(三)落实责任,切实增强落实《条例》的执行力和推动力。一是要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纳入全县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全县年度普法计划,认真贯彻执行省州人民政府出台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强化规划引领、细化建设内容,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出台我县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任务、重点工作,实行任务分解和清单式管理,将责任落细落小落到实处,不断加大《条例》的执行力度。二是要进一步强化保障,要持续在人财物、政策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示范区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给予适当倾斜。进一步加强统战、民族宗教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夯实执行《条例》的基础三是要加大督查问效,县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条例》的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对标对表查找短板弱项,及时有效加以整改完善;县民宗局、政府督查室要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条例》情况加大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对未履行条例规定职责、未按照规定开展示范区建设,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条例》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

以上审议意见,请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落实,并在三个月内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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