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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全县贯彻实施《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
作者:弥渡县人大    发布时间:2019-06-14    浏览次数:5507   【字体:

(2019年5月2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弥渡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对全县贯彻落实《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执法检查报告。

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组织规划技术人员对8个乡镇的85个行政村编制了2012-2030年行政村总体规划,839个自然村编制了自然村建设规划。经过几年的实践,全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村庄规划编制力度加大,规划逐步实施,村庄建设加速发力,尤其是以美丽乡村、整村推进、民族团结示范村、易地扶贫搬迁等基础设施为重点的项目建设,乡村人居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提升,缩短了城乡之间的差距,推动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提档升级。

会议指出,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在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中,仍然存在对《条例》宣传重视不够,执行规划意识不到位;村庄规划可操作性不强,权威性被弱化;群众主动参与村庄规划的意识不够;规划管理队伍亟待充实;规划执行乏力,基础设施建设覆盖难。

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在贯彻《条例》过程中,要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宣传,抓好教育,切实增强规划意识

一是坚持把宣传贯彻《条例》和《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采取新闻媒体、干部培训、普法教育等方法,进一步把学习宣传活动推向深入。二是构筑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大宣传”格局,不断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载体、扩大宣传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学规划、用规划、守规划的氛围。三是把宣传贯彻《条例》《细则》与美丽乡村建设结合起来,认清新形势下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各级干部群众遵守规划搞好建设的法律意识。

二、科学指导,完善规划,切实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

一是树立规划是龙头的理念,强化规划引领,始终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二是加强基层调研,在广泛吸纳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充分研究论证,保证规划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三是树立规划是灵魂的理念,在完善村庄编制规划中要突出村庄特色,把握好村庄特点、资源、人文底蕴和历史渊源等条件,把保护历史文化、民族特色、传统风貌作为村庄规划的重要内容。四是在完善村庄规划编制中,要进一步衔接好“空心房”整治、易地扶贫搬迁、乡村振兴等项目的规划工作,为下一步实施好乡村振兴战略打下基础。

三、科学规划,完善内容,切实发挥建设示范作用

当前,全县各乡镇都在进行“空心房”整治工作,各乡镇要以此为契机,选择群众基础好的自然村,依托村民“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由村集体把建新拆旧分散在各家各户的零星宅基地统一收归集体,再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做出示范。规划要有前瞻性,但也要充分体现群众的意愿,坚持“一户一宅,法定面积,批新退旧,建新拆旧”的原则,在住房结构、建筑风貌、给排水、绿地、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方面做出创新,努力建成交通方便、特色鲜明,环境优美、居住舒适的村庄,在下步乡村振兴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四、加强引导,倾听心声,切实增强群众参与度

群众是村庄规划建设的实施主体,村庄规划管理工作是要求政策性、实效性、实施性都很高的一项管理工作,把群众参与力度贯穿始终,增强群众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变政府要我做为群众自己要求做。在规划编制前期,倾听群众的心声,了解群众的需求、认真分析村庄的发展趋势,并通过专业的分析与整理,形成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在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通过规划公示、召开群众大会等方式,让群众了解村庄未来的蓝图,并及时总结反馈意见,修改形成具有操作性、符合当地群众意愿的村庄规划。

五、健全机构,整合力量,切实提高规划管理服务能力

要以此次机构改革为契机,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对乡镇规划管理中心等部门进行整合,确实履行好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主体责任。一是要入户调查,摸清群众“一户多宅”、建房刚性需求的底数。二是要认真履行好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选址踏勘、定点放样、砌基检查、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和挂牌施工制度。三是要把土地利用、林业保护、精准扶贫、易地搬迁、“空心房”整治、乡村振兴等规划的相关知识高度融合,定期对乡镇规划助理员、巡查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业务技能,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六、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切实提升综合监管实效

一是树立“规划如法”的理念,规划一旦按法定程序确定下来,就必须维护其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确需调整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通过。二是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当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条例》的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三是“一委两院”要继续加大对“两违”建设专项治理和执法力度,发挥监察司法机关的震慑作用。四是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综合执法队伍,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对未批先建、不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违反规划强制性建设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切实发挥综合执法监督效应。

以上审议意见,请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3个月内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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