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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执法 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作者:弥渡县人大    发布时间:2018-08-02    浏览次数:5237   【字体:

 

弥渡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执法

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8年7月27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弥渡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对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执法检查报告充分肯定了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所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客观地指出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县人民政府下一步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普及力度。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宣传贯彻普及工作,把《条例》学习、宣传、贯彻作为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充分发挥县级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使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群众、社会各界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和要义。要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突出部门职责、执法监管的教育培训,强化依法履职的意识;对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权利义务的宣传教育,增强自觉参与乡村清洁的意识。同时,要加大对贯彻《条例》好的典型的宣传,对违反《条例》规定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整合力量,加大执法力度。要健全完善乡村清洁执法监管体制,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加快成立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合理配备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设施和装备。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坚持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向基层执法单位倾斜,确保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正常运转。

(三)进一步推进乡村垃圾、污水处理工作。要认真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三年环境卫生综合治各项工作。加强对已建成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总结推广切实有效的经验做法,协调解决运行管护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乡村清洁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不同区位条件、村庄聚集程度和垃圾污水产生规模,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地选择技术路线,采取不同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宣传倡导垃圾分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导群众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鼓励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促进农用化学物品包装物、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

(四)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要建立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涉农资金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总结推广村集体自筹与财政按比例奖补的经验,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投入的积极性。实施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公厕改造、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利用民企资金和现代化管理理念,进一步推进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市场化运作、产业化经营,努力破解乡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行、后续管护资金不足的难题。

(五)进一步发挥群众主体作用。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首创精神,强化激励措施,鼓励引导村民与村集体自主投入乡村清洁工作,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探索村民自治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乡村清洁运行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群众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积极性和组织化程度,完善以奖代补等政策措施,充分激发群众的创造活力。发扬基层民主,以群众认同、群众参与、群众满意,作为制定政策措施、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

(六)进一步加快出台《条例》的实施办法。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县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条例》的规定,制定《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乡村清洁相关工作制度,落实、细化乡村清洁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激励办法。

以上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请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落实,并在3个月内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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