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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作者:弥渡县人大    发布时间:2022-05-31    浏览次数:11918   【字体:

根据《弥渡县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工作要点》安排,县人大常委会成立调查组,于46日至15日深入县民宗局、红岩镇、县委党校、弥城二幼等单位,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访谈和问卷调查,就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形成了调查报告。510日上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分别到县中医院、县农商行、弥城镇文笔社区、新街镇上马台村进行实地查看,现场听取各点位的情况汇报。下午召开执法检查汇报会,分别听取了《弥渡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工作情况报告》和《弥渡县人大常委会调查组关于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情况的调查报告》,执法检查组成员对两个报告进行了认真讨论,肯定了成绩、指出了问题、提出了建议。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951日《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紧紧围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总目标,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建设任务,较好的推进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全县呈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的良好局面。一是强化领导,夯实贯彻执行《条例》的基础。成立了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弥渡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实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责任制的通知》,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整合“万民党员进党校”、党史学习教育活动等,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各部门学习内容,打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觉形象工程,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二是科学规划,全面执行《条例》惠及民生。认真落实《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规划(20162020年)》,结合“十四五”规划要求,编制了《弥渡县“十四五”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规划(2021-2025)》,建立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十四五”规划项目库,储备项目35个,总投资5400万元,切实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政策保障。三是整合资源,推动各项工作融合发展。强基础、补短板、攻堡垒,将示范区建设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有机融合,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和项目实施力度,全县基础设施得到有效改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民生工程得到全面发展。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建设项目21个,全力打造了一批有特色、产业强、环境好、民富村美人和谐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四是突出重点,进一步拓展贯彻执行《条例》的广度和深度。以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为抓手,围绕12345”示范创建核心,扎实开展“十进”活动,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纳入全县城市建设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实现了创建工作全覆盖。健全完善民族宗教工作网络,依法处置涉民族因素事件,保证了各民族合法权益。

二、存在问题

(一)学习培训不足,认识存在偏差。因学习培训不足、宣传方式不多、宣传范围不广等原因,部分干部职工对《条例》知晓率不高,对《条例》规定的内容知之甚少,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引导不够,群众认知度、参与度较低。部分单位将《条例》的贯彻执行简单等同于当前正在开展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对自身所担负的职责任务认识不清、把握不准,认为示范区建设就是统战、民宗部门的事情,与自己关联不大,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导致《条例》贯彻执行不够到位。

(二)统筹协调不够全面,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条例》规定了示范区建设的重点工作内容,共涵盖经济建设、教育文化、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民生保障等10个方面,并且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任务,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统筹、督导,导致部门间协作意识不强、项目资金整合困难,工作开展各自为阵,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力。部分单位对示范区建设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不够,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要求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加之部分业务人员缺乏相关业务知识,缺乏落实《条例》的有效载体和措施,导致示范区建设内容未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工作有机融合。

(三)服务保障不够有力,示范区建设推进不平衡。我县结合实际出台了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了责任制,但在《条例》的执行中,未能按照相关要求推进工作、落实责任,制度机制的约束性没能得到有效发挥,加之资金投入不足,部分偏远山区、少数民族聚集村在道路交通、安全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依然滞后,全县示范区建设整体还不够平衡。同时,作为示范区建设的有效抓手,我县结合实际扎实开展“十进”活动,涌现出了一大批特色亮点先进典型,但对特色亮点总结提炼、宣传展示不够

三、意见建议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作出的“要把云南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重要举措,把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贯穿示范区建设全过程,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切实担负起贯彻落实《条例》的主体责任二是要创新形式,努力营造贯彻执行《条例》的浓厚氛围,加大对特色亮点、先进典型的总结提炼和宣传展示力度,积极推广落实《条例》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表彰在贯彻执行《条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用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推动示范区建设三是要强化培训力度,转变培训方式、创新培训载体、拓宽培训渠道,使各级各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强化统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主动性和实效性。一是县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条例》规定的重点工作任务,认真谋划、主动作为,将示范区建设与城市建设、乡村振兴、产业园区建设、文旅融合等重点工作统筹结合、深度融合、持续推进,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偏远山区和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加大民生改善力度二是县级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深入查找存在不足和差距,对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村“多看一眼、厚爱一分”,在道路交通、水利设施、产业发展、教育卫生等方面安排项目和资金时给予适度倾斜,不遗余力改善发展条件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提升各族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三是要进一步加强优秀传统民族文化的挖掘、保护、宣传和展示力度,支持民族文化交流和民族传统节庆活动,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促进各民族文化上互鉴融通、经济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亲近,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加根深叶茂。四是要提高素质,优化结构,重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使用加强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沟通联系和思想引导,充分发挥他们在示范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五是要紧紧围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的指标要求,认真查找存在不足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持续推进“十进”活动深入开展,努力争创成为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

(三)落实责任,切实增强落实《条例》的执行力和推动力。一是要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纳入全县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全县年度普法计划,认真贯彻执行省州人民政府出台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强化规划引领、细化建设内容,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出台我县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任务、重点工作,实行任务分解和清单式管理,将责任落细落小落到实处,不断加大《条例》的执行力度。二是要进一步强化保障,要持续在人财物、政策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示范区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给予适当倾斜。进一步加强统战、民族宗教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夯实执行《条例》的基础三是要加大督查问效,县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条例》的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对标对表查找短板弱项,及时有效加以整改完善;县民宗局、政府督查室要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条例》情况加大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对未履行条例规定职责、未按照规定开展示范区建设,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条例》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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