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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作者:弥渡县人大    发布时间:2017-02-11    浏览次数:3657   【字体:

——2017年2月11日在弥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弥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光辉


各位代表:

        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四年的工作回顾

        过去四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推力,不断强化法律监督,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检察工作保持健康发展、整体推进的良好势头,检察机关整体形象逐年提升。

        一、聚焦主业履职,检察工作整体推进

        (一)坚持快捕快诉,依法惩治各类犯罪活动。紧紧围绕平安弥渡建设,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开展禁赌禁毒、打黑除恶、上网追逃等专项行动,参与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出治安问题整治。四年来,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337件585人。办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76件785人,其中报送大理州检察院审查起诉67件120人。没有批捕后不诉和法院判无罪的案件。

        (二)坚持有案必办,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反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加强与纪委、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预防和整治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征用、矿产资源开发、民生资金、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和基层腐败的职务犯罪案件。四年来,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28件45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47万余元。

        (三)坚持惩防并举,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预防调查、案例剖析等预防措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基层延伸。四年来,向发案单位和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12份,推动相关部门建章立制15项。结合办案立项预防10件,预防调查10件,案例剖析10件。在县级部门和乡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141场次。开展“法治照亮农村,廉洁促进和谐”专题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发放《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宣传读本》1200册。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管理,为项目审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提供行贿档案查询1308次,查询单位3357个7219人,其中72人有行贿犯罪记录被取消投标资格。坚持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年度报告,2013年分别获得全省优秀和十佳年度报告、大理州优秀年度报告及一等奖;1篇案例分析获得省州优秀及大理州一等奖。

        (四)坚持依法监督,诉讼监督工作成效明显。一是切实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四年来,监督立案12件12人,监督撤案7件8人,追捕24人,追诉39人,追诉犯罪事实47起,均得到法院有罪判决。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的监督意见建议均被采纳。提请抗诉6件改判6件,其中1件被推选为云南省优秀诉讼监督案例。二是切实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积极开展审判活动监督和执行监督,促进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协助上级检察院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8件,举行听证2件,支持民事诉讼当事人起诉27件,调解息诉14件,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3件。积极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与国土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联系制度,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件。2016年,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得到充分肯定。三是加强看守所收押、释放人犯和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在诉讼活动中及时向办案部门提出催办意见,有效杜绝超期羁押。坚持配合看守所清监,及时对看守所监管活动提出整改建议,配合看守所做好在押人员教育感化,开展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等专项活动,确保看守所文明监管,监管改造场所安全稳定和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清理,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服刑人员帮教管理,提出规范管理、完善制度、消除隐患的对策建议。结合集中开展“判处实刑罪犯未交付执行专项活动”和“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对近年来县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和社区矫正等刑罚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执行活动开展检察监督。

        (五)坚持综合治理,积极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始终,切实履行综治维稳及平安创建工作职责。四年来,受理来信来访118件次,均及时妥善处理、答复和转办。没有集体访和告急访、涉检赴省进京访和刑事赔偿案件。加强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发放救助金10.45万元。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优先审查,注重分析案件特点,适时进行情绪疏导和精神安抚,向人民群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传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

        (六)坚持关注民生,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加强与法院、团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联系协作,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不断完善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制度机制,依法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在3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情况下,邀请县未成年人司法项目办工作人员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提起公诉,依法对6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对90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提起公诉时移送人民法院为量刑和帮教提供参考。针对3起在校学生暴力性犯罪案件中发现教育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被采纳并整改落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得到省州检察院及相关部门认可。

        二、聚焦强基固本,队伍建设扎实推进

        (一)坚持政治建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一是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和上级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保证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班子凝聚力和执行力不断增强。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党务公开和权力透明运行为核心,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二是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州第八次、县第十一次、十二次党代会和县委重要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是切实加强先进典型宣传。2014年、2015年,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活动中推出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先进典型段启功。2015年,段启功同志获评2014年度“云南十大法治新闻人物”,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两次拍摄微电影《政工干部段启功》《我眼中的段启功》,中共弥渡县委授予段启功同志“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并在全县广泛开展“十个一”学习宣传活动。通过省州县和媒体广泛宣传,段启功的先进事迹赢得社会各界广泛赞誉,先后被大理州检察院记个人三等功,荣获弥渡县第二届道德模范、弥渡县爱岗敬业的榜样,“大理州先进工作者”、“全州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16年,微电影《我眼中的段启功》荣获全国检察机关第二届微电影专题片三等奖,以段启功为原型创作的剧本《正义守卫者》荣获全国检察题材优秀影视剧本二等奖,段启功入围首届大理最美检察官、最美人物评选。

        (二)坚持素质强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实践“大部制”工作模式,通过轮岗交流加大年轻干部培养力度。四年来,轮岗交流22人次,提请人大任命法律职务10人次,任命助理检察员9人次,报请县委提拔科级干部15人次。招录公务员7人,1人被州检察院表彰为全州公诉业务标兵,2人进入大理州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10篇调研论文获州县表彰。人才断层、“青黄不接”等难题有所缓解,为全面推开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坚持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长抓不懈,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主线,“两个责任”为抓手,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与检察业务、队伍建设、检务保障等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坚持把政治规矩、纪律作风挺在前面,逢会必讲纪律规矩,逢会必强调纪律教育,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省州县各类违法违纪案件通报,运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坚持干部任前、新招录人员、岗位调整前廉政谈话,在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进行廉洁自律、办案安全、保密安全、交通安全等预防提醒,灵活运用“四种形态”敲警钟。坚持“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督察”常态机制,加强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执法行为、重大工作部署落实及重点案件办理情况督察和日常监督,促进队伍管理规范化,纪律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四)坚持改革活检,推进司改任务落实。2016年8月以来,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全省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批试点单位,按照中央和省州政法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落实主体责任,卡住时间节点,突出抓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办案组织扁平化管理、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等“四项改革”。一是及早动员部署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成立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机构,召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制定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时上报省委政法委、省州检察院审批。二是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重点调研和摸底调查,征求干警意见,对部分人员轮岗,按期完成人财物上划省统管。按时报批《弥渡县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入额检察官初选工作实施细则》,精心组织入额检察官人选考核、考试。按期完成13名入额检察官遴选,深入细致做好未入额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三是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建立与新型办案模式相适应的司法管理体制,按时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建设,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四是完成《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行)》《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职权配置工作规定》《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职责规范(试行)》《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等配套制度,确保今年1月运行司法责任制,进一步优化司法职能。

        (五)坚持宣传树检,不断深化检务公开。一是着力加强宣传。坚持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在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弥渡长安网》加载信息143条,在《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云南法制报》《弥渡通讯》《弥渡手机快讯》等县以上媒体发表稿件484篇,制作《法治弥川》节目12期。开通官方微博、微信、今日头条“两微一端”,官方微信55次进入云南检察机关微信排行周榜前20名,“今日头条”阅读量超过8.4万人。2015年宣传工作全州考评第一名。二是不断深化检务公开。积极参加全县各类法治宣传,开展“检察开放日”和“举报宣传周”活动。在《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79件,重要案件信息3条,公开法律文书93份。

        (六)坚持规范执法,加强执法办案监督。加强执法流程监督管理,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运行检察机关办案统一业务系统和电子卷宗系统。坚持开展年度案件质量评查、涉案款物自检自查,严格执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加强办案安全防范,不断规范司法行为。

        三、聚焦脱贫攻坚,服务全县中心工作

        积极做好苴力镇白邑村委会宗教场所联系工作,认真开展“挂包帮”和“转走访”,助力德苴乡青云村委会、塘子村委会脱贫攻坚。协调资金18.3万元,支持资金15.116万元,水泥、办公桌椅、化肥等价值4万元,走访慰问贫困户73户1.7万元。完成青云村委会323户1138人贫困信息,78户279人脱贫信息数据录入。结对帮扶贫困户回访72户,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财产人身“双保险”205户2.05万元。积极参加“三清洁”、义务植树、“爱心水窖”、“见义勇为基金”捐款等各类公益活动。

各位代表,过去的四年,县人民检察院33次被县以上表彰,57人次被县以上表彰。2014年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表彰为优秀诉讼监督办案单位,被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命名为云南省园林单位。2015年,被中共大理州纪委、大理州监察局命名为大理州廉政文化示范点,连续七年保持州级文明单位荣誉,首次荣获云南省文明单位称号。《弥渡县检察院“一园五廊一品牌”打造特色文化》《弥渡县检察院多举措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分别被《共产党员网》《人民网》刊载。2016年,创新方式“四位一体”抓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被《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等报刊媒体刊发。四年来,刑事抗诉工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检察宣传工作、检察调研、“大部制”工作模式、年轻干部培养等工作得到省州县充分肯定和认可。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得益于县委和上级检察院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回顾四年的工作,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在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还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二是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2017年工作安排

        新的一年,县人民检察院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按照中央、省州政法工作会议、检察长会议、县委十二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三个强化”总要求,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和经济发展新常态,聚焦法律监督主业,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为开创弥渡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

        (一)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聚焦主业履职尽责。一要提高服务大局的针对性。运用法治思维服务和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把是否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标准、量尺,既敢于担当,强化检察监督,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又高度重视规范自身的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切实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经济发展、保障经济安全的能力。抓住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民生工作、扶贫攻坚的重点任务,有针对性开展服务和保障工作。把握经济发展新变化,积极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防范和应对经济金融风险,切实保障经济安全。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服务科技创新、服务健康弥渡建设。二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职能。保持打“虎”拍“蝇”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突出查办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突出查办破坏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实施、影响改革举措落实、危害政府投资和国有资产安全的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犯罪;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突出查办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等犯罪。健全惩治行贿犯罪常态化机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教育失误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三要主动适应民生需求转变。抓住人民群众始终高度关注的教育、收入分配、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等重点领域,强化检察监督,尤其是要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以深入开展集中惩治和加强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为抓手,依法严惩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雁过拔毛”等违法犯罪,加强对涉农扶贫资金“最后一公里”监督,保障扶贫政策和资金真正惠及贫困群众。四要强化职务犯罪源头预防。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综合分析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普遍性、趋势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深入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协助完善内控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消除风险隐患。进一步改进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充分运用新媒体深化预防宣传,加强部门、乡镇、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发生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和现身说法警示教育。改进年度报告、专题报告内容和方式,重视分析办案中发现的违反党纪政纪情况和制度漏洞。

        (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一要充分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责,坚持快捕快诉,依法惩治各类犯罪活动,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综治维稳及平安建设各项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着力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平安需求,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三要健全矛盾发现、化解机制,进一步畅通“信、访、网、电”等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建立民行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机制,落实检调对接制度,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稳步探索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提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坚持把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点来抓,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蔓延势头。

        (三)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努力提升监督品质。一要积极适应公安机关办案机制改革、警力下沉的新形势,探索有效监督保障侦查活动合法的新机制,突出证据合法性的监督,切实发挥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二要积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需要,依法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公诉职能,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准确适用法律,突出法律监督职能,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三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的监督;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的监督;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加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监督。

        (四)聚焦重点统筹兼顾落实,提高改革整体效能。一要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任务落实。突出抓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进一步明晰检察官权力清单,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使进入员额内的检察官真正担负起办案责任。二要突出抓好诉讼制度改革,围绕构建新型检警、检法、检律关系,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行繁简分流、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突出抓好行政检察制度改革,继续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加大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力度,巩固试点成效。

        (五)以六中全会精神为引领,推动从严依规治检。一是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二是坚持以党建推进队伍建设,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紧紧抓住思想教育这个根本、严明纪律这个关键、选人用人这个导向、组织生活这个经常性手段、党内监督这个有效监督形式,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依法依规依纪从严治检,正风肃纪不停步,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检察机关有效执行。三是突出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在坚定理想信念上做表率,做到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在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上做表率,既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又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在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上做表率,坚决按规则、按程序、按集体意志办事。在作风建设、清正廉洁上做表率,持之以恒反对“四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各位代表,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不忘初心,坚守法治,依法履职,积极作为,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努力开创弥渡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与全省全州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检察机关积极的贡献!





        附件:《弥渡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相关术语释义

        ★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当诉讼参与人对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时,检察院及时接受并及时审查,发现违法及时纠正,依法处理;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情况,发现违法情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裁判是否正确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公诉案件审判活动监督,对刑事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活动监督,对庭上、庭下审判活动监督,对人民法院审理活动和作出的裁判的监督。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主要是:1.原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2.原裁判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3.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4.原裁判量刑畸轻畸重;5.审判中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判决、裁定的公正性。

        ★公益诉讼。2015年7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试点方案,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根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弥渡县为试点之一。主要内容是1.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地方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先行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免缴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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