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确认)
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决定,对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主任会议许可县检察院对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黄国光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执行县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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